摘要: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中,群众文化起着重要的传承、传播、保护作用。它是以群众的根本文化需求为基础,用更直接的方式传承与弘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章从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展开分析,探究和推动非遗文化与群众文化相融合的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思路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群众文化属于一门先进文化,近年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精神文化需求,并向多元化发展,在人们实际生活中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社会地位也显著提升。因此,应更加注重群众文化建设和创新,还要将其应用价值和作用凸显出来,以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更多依据,助力非遗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一.群众文化和非遗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文化是“指人们职业外,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②。
综上所述,“群众”是基础,也是二者重要的组成部分。群众文化的内容和形式本身源于非遗,是在一个地区、一个族群内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延续下来的。它能将各个地区的风俗、生活习惯以及审美等互相融合,以此形成独具特色的表现形式,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提供广阔的平台,属于一种全新活动载体和传播媒介。非遗文化也是群众文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群众文化新的创作灵感与空间。二者相互交融、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有效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群众文化和非遗的结合可促进非遗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一)通过群众文化宣传,可提升非遗的保护度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意见》指出,应加大非遗的传播普及力度。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宽传播渠道。加快推进非遗传播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助力外交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人们通过各种形式实现自身进步,但由于非遗宣传普及力不足,人们缺乏认知误以为其“高不可攀”,导致“无人问津”。其实,人们所参与的体育锻炼如踢花毽、太极拳、抖空竹、扭秧歌等都属于非遗保护项目。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非遗宣传力度,提升非遗在传播过程中的娱乐性和认知度,使人们在愉悦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宣传非遗、了解非遗、保护非遗。
(二)通过群众文化展示,可提升非遗的传承度
近年,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遗项目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技艺也濒临消亡。因此在严峻的社会环境下,抢救和保护非遗至关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健全非遗保护机制,创新非遗传承机制,注重开发与利用的结合,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资源,如文化馆、图书馆、非遗保护中心等进行非遗作品展示、传习授课等活动。并通过非遗传承人和文化骨干互通互鉴的密切交流,组织编排符合当下审美的具有创新性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人们可在自我参与中提升非遗传承度,增强非遗传承活力,解决后继人才支撑等问题。
(三)通过群众文化交流,可提升非遗的发展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人们愿意走出家门去感受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的山水风光和风土人情,因此文化的交流往来也更加密切。文化格局的打开,使越来越多的外国文化也融入国内,我们开始吸收和学习,形成了一种多元的文化体系,带动着社会文化的融合,朝着更积极、更开放、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拉动非遗赋能乡村振兴,激发产业活力,对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文化起着积极推动作用。
三、群众文化如何有效促进非遗保护实践
(一)立足地方文化特色,推动非遗保护工作
我国地方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多年形成的工作、生活、行为和思维方式对当地人们产生巨大影响。因而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传承不仅有利于促进群众文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在尊重当地人民的信仰和理念的同时,还可提升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感。因此,要以基层群众文化建设为契机,积极发掘地方传统文化,加强引导,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以西城区为例,现有民俗类非遗项目四项,其中“法源寺丁香赏花习俗”(丁香诗会)起源于明代而传承至今。清明时节丁香盛开,法源寺的僧人备好斋食,邀请京城文人墨客对花开诵诗,林则徐、纪晓岚等名人都曾在此留下过足迹和诗篇。随着时代的发展,活动时间、地点未变但内容逐渐丰富,规模也愈来愈大。每逢清明时节,广大市民可在一片丁香花海中吟诗作画、弹琴奏乐、赏花游园。活动内容更贴近百姓,既适应自身文化诉求,又推动传统文化发展与传承。
(二)搭建多元化交流平台,提高文化获得感
现非遗项目的教授和传播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面授为主。这种传播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技艺传授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但也切断了大众传播的可能性。要想做好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就应加大传播力度,提高认知度,这样有利于非遗项目的重生和发展,同样也是解决传承人“闭门造车”和“故步自封”的最好方式。
基于上述情况,应做好以下两点:首先,做好网络建设工作。逐步建立非遗官网、官微、手机客户端等。此类平台具有操作简单、信息共享快、覆盖范围广等优势。数据和内容更具权威性和影响性,从而有效促进大众对非遗的了解和传播。其次,充分利用群众文化活动平台。网络虽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和传播性,但操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们日常活动中,面对面的交流是最直观的表达方式。应多搭建多元化的交流平台,在人们参与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将非遗文化直接渗透,寓教于乐,可更直观地参与和学习,提高人们对非遗保护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三)充分利用群众文化活动平台,完善传承人梯队建设
现西城区有非遗保护项目224项,区级非遗传承人341人,市级81人,国家级39人。其中,80岁以上的市级传承人22人,国家级传承人4人。近年出现传承断层、后继乏人的情况,严重影响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31个省、市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保护条例。2019年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下一步我区也将根据区况特点进一步修订《西城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健全西城区非遗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传承人梯队建设。
为解决传承问题,西城区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传承保护工作。如非遗时尚创意大赛、非遗进校园、DIY非遗夏令营、传承志愿者招募、非遗剧目创编等活动,参与人数约100余万人。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文化活动,激发百姓参与度。活动不仅提高了人们的传承保护意识,还促进了文化传承。近年因活动慕名而来的非遗爱好者逐渐曾多,传承人收徒情况也逐渐好转。
(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增强公众获得感
近年,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免费为公众提供文化学习和互动交流的平台,统筹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以点带面全方位覆盖,大力推动非遗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增强公众获得感。
1.《非遗法》中指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③。其实公共文化机构既是文化中心、休闲中心、教育中心,也是交流中心。它除了向公众提供场地、设施、组织开展活动外,更是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为非遗保护和研究工作起到助推作用。
西城区图书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多媒体“非遗库”,收录了联合国和中国官方“非遗”项目之相关影音资料2000余小时。文化馆利用专业特长,创编多部非遗原创剧,如情景话剧《武学宗师》《口技人生》等,用舞台形式给观众呈现活态的非遗文化。博物馆利用空间优势,展示了我区丰富的非遗资源和保护成果。
2.社区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代表,是落实文化传播工作的重要场所。社区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是由一定地域空间、公共服务、群众人口形成的地理单位。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可加强邻里间的沟通互助,提升居民的文化认知,还可最直观地吸纳群众的建议,发现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西城区天桥街道是非遗项目北京琴书、梅花大鼓、踢花毽等七个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天桥社区文化站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每周举办传承人授课活动,并成立非遗社团,定期开展演出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不仅提升了非遗参与度,还盘活了基层社团组织,确保了非遗的活态性。
3.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培养非遗传承人的摇篮。2015年,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正确的非遗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传承氛围,西城区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筛选了北京鬃人、剪纸、面塑等20余个非遗项目在全区49所中、小学共同开展演出、授课活动,受众人数6万余人。学生们能通过该活动认识非遗、体验非遗、感受非遗,从而让传统文化薪火相传。
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时代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也是影响历史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文化繁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力量,但近年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许多传统文化逐渐消失。所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挖掘、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2003年我国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传承保护工作不断深入,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传承保护机制有效运行,活化实践也日趋丰富。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与群众生活相脱离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要想做好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一定要立足百姓,将非遗融入百姓生活。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文化传播,提升百姓参与度。只有贴近群众才能增强非遗生命力,让优秀的民间遗产焕发勃勃生机。
注释:
①豆丁网.第一篇群众文化概论[DB/OL].https://www.docin.com/p-1482580084.html.
②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3:45.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五条[Z].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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